1、夫妻双方均属于初次生育,达到已婚育龄
2、夫妻双方符合再生育政策的
3、男方户籍在我区,女方为外省户籍随夫在本市生活的育龄夫妻。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单位或社区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夫妻一方为外省、市的,需持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再婚者出具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丧偶须出具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医学妊娠诊断证明
5、女方免冠小一寸近照2张
夫妻各自单位或社区开具婚育情况证明→街道计生窗口办理(市内五区以女方户籍地为主,女方户籍为市内五区以外的省、市,以子女拟落户地为主)
注:可在计划怀孕时进行生育登记或审批,自主安排生育,也可在怀孕或生育后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后进行登记的,必须在生育后3个月内进行登记。
时间:即时办理
费用:免费
和平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地址:和平区东纬路9号
电话:024-23268115
温馨提示:办理前可以电话咨询计生部门,以免造成办理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