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家庭申请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的,应当到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申请表》。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认后,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签发《同意书》。申请人持《同意书》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手续。
注:
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户只能享受1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住房被征收的除外)。符合条件的家庭不得同时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住房在办理继承时,共同申请人可以继承,房屋所有权性质不变;非共同申请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继承,房屋所有权性质不变,不符合条件的需将房屋变更为完全产权后方可继承。
1.申请人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在合同备案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拟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申请人与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书》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备案撤销手续。
2.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书》,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手续。
3.申请将房屋有限产权变更为完全产权的,申请人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书》,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手续。
所在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房屋等情况进行确认,确认后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组织公示,公示期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