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团登记证书》、编委批文或单位成立文件的原件;
2、《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尚未发生税费申报的提供《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预留印鉴法人章并非法定代表人本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授权书);
4、单位公章、单位预留印鉴。
办理流程:
1、单位向所属区域管理部提出缴存登记申请;
2、中心审核登记单位相关信息后,建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办理地点:
和平管理部 和平北大街48号(省妇女会馆对面)
从2016年5月1日起,沈阳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超12%
沈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出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500%以外部分的,不计入缴存基数。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沈阳公积金最新的缴存额度为:
缴存额度下限为1530元
缴存额度上限为14148元
计算公式: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沈阳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是由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合作发行,具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功能的银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