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辽宁省内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借款人或共同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6、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征信记录合格;
7、借款人或共同申请人按规定开立公积金账户,且每月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8、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6个月内无公积金提取记录;
9、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
10、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尚未还清的债务;
11、商品房贷款的,借款人所购买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中心签订保证协议;
12、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以下要件为中心、房产抵押、银行所需要件:
共同要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5份(正反两面印在同一面上,A4纸复印,下同)。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份。
3、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份(单身的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的婚姻信息证明原件,有效期1个月)。
4、委托银行需要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经济收入证明原件各1份(须加盖单位公章,证明为统一文本格式,可在东陵管理部组合贷款窗口领取,另需提供一年的工资卡明细账)。
5、公积金中心需要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异地贷款经济收入证明、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提取使用三方协议原件各1份(统一文本格式,在东陵管理部贷款窗口领取)。
商品房还需提供以下要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3份。
2、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2份。
3、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复印件2份。
4、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份。
5、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
6、辽宁省自然人商品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7、维修基金、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8、开发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存量房(二手房)还需提供以下要件:
1、房屋评估报告原件3份(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之一出具评估报告,可在中心网站查询评估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2、辽宁省自然人存量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3份。
3、契税发票、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即交易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3份。
4、《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3份。
5、《沈阳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确认书》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
6、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全部页数复印件3份(产权人与借款人姓名相符)。
7、卖方个人或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卖方单身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买卖双方需同时到场。
贷款额度、比例、期限及利率: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政策及规定执行,即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60万元。商业贷款额度由组合贷款的银行审核与确定。
公积金贷款具体额度计算公式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缴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还贷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期限必须一致,公积金贷款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商业贷款期限由组合贷款的银行审核与确定。
购买商品房的,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商品房贷款的规定比例,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30年。
购买存量房的,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存量房贷款的规定比例,且按核准价计算(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做为核准价,不含房屋装修及除房屋以外其他物品价款)。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20年。房屋竣工使用年限在五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内,最长贷款期限为二十五年减房屋竣工使用年限, 房屋竣工使用年限超过二十五年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再受理公积金贷款。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
1、申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到沈阳公积金中心东陵管理部领取《公积金缴存证明》、《收入证明》、《异地贷款公积金提取使用三方协议》及委托银行需要的《经济收入证明》,回到公积金缴存所在地的公积金中心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持贷款要件,到沈阳住房公积金东陵管理部个人贷款受理窗口进行申请。
2、审核:受理人员按贷款政策进行个人信用(含配偶)及材料审核,录入表中信息。复核合格后,系统输出合同文本、贷款借据及委托扣款协议等文本。
3、签字: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办理银行还款卡(折)后在上述文本签字确认。
4、办理抵押: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到贷款窗口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5、放款:待房产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后,管理部审核后,委托银行发放组合贷款,借款人凭身份证原件到委托银行领取相应回执。所购房屋为商品房,委托银行将两部分贷款直接划转至开发企业账户。所购房为存量房,委托银行将两部分贷款划转至资金监管公司账户。
6、还款:借款人每月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直至贷款全部还清。
办理地点:
东陵(浑南新区)管理部 浑南新区沈营路29-14号(哈尔滨啤酒厂对面)
办理时间:
每个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13:00—16:00
联系电话:
东陵(浑南新区)管理部 024-2375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