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申请《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向所在的或拟加入的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并由该所的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1、《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附表1);
2、《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取得的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中心的认证书及复印件;
4、人才交流中心律师档案库的存档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离退休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从事律师工作的证明,部队自主择业人员需提供自主择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军转办开具的存档证明及同意其从事律师工作的证明;申请兼职执业的需提供: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工作证、教师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及同意其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证明,并加盖法学院校(系)的公章或法学研究部门的公章;
5、辽宁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已期满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
6、申请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附表2);
7、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8、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身体健康的证明;
9、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协议;
10、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11、近期二寸蓝底免冠照片一张。
1、申请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将其申请材料按管辖报送所隶属的司法行政机关。市司法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遇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十日)提出审查意见,连同市司法局的请示一起上报省司法厅。
2、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于每年5月受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遇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十日。准予执业的,省司法厅应当自决定做出后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并通知市司法局。
办理地点:沈阳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25号)
办事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联系电话:024-22824557